青年生存計劃活動時程

5/03(一) 1900-2130 普通101 何榮幸(中國時報 副總編輯)

5/04(二) 1900-2130 共同201 吳晟 (臺灣本土詩人)

5/07(五) 1900-2130 共同201 李偉文 (荒野保護協會榮譽理事長)

5/08(六) 1300-1700 共同101 陳慧如 (痞子英雄編劇)

5/11(二) 1900-2130 共同201 劉克襄 (台灣自然旅行作家)

5/12(三) 1900-2130 共同201 賴青松 (榖東俱樂部創辦人)

5/8講者簡介:思考當下的位置─陳慧如

上午9:14 張貼者: ntusa 0 意見

現為自由編劇,兼任遠見(天下文化),商業周刊,MOOK特約記者及編輯。
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(主攻性別與文化研究)
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政治理論組學士

【痞子英雄】電影(蔡岳勳導演) 編劇(入圍第44屆電視金鐘獎最佳編劇)
【愛上愛新覺羅】電視劇(蔡岳勳監製,30集60分鐘) 編劇
MOOK LUXE Traveler雜誌 蔡明亮導演專訪
墨刻出版[玩家瘋環島] 4位環島行家專訪

「我想說的是,如果你真的很想做什麼,你一定得先有個開始。」

經歷了公司職場、記者最後走向編劇,陳慧如的人生不斷的思考自己當下所在的位置,並探討現在擁有的是不是自己想要的,然後勇於追求自己想要的事物;人生讓她體會許多,從中開創新的路程,達到新的里程碑。

5/4講者簡介:寫台灣人、抒台灣情─吳晟

上午9:07 張貼者: ntusa 0 意見
吳晟,本名吳勝雄,台灣作家,創作以詩為主,散文為輔。寫作之餘亦從事農事。
「寫台灣人、敘台灣事、繪台灣景、抒台灣情」是吳晟的創作主張。他的作品都是從生活體驗中醞釀出來,情境動人,包含深刻的哲理。

他沈迷於閱讀與創作,初中二年級(十四、五歲)便開始發表作品,高中階段,更在《文星》、《藍星》、《野風》等知名刊物上,大量發表詩作,是一個追求文藝夢想的少年。後來吳晟的詩集《吾鄉印象》出版,確立出吳晟做為台灣、最具代表性的「農民詩人」的地位。
一九八四年,歌手羅大佑更將吳晟詩作〈序說〉譜成歌,傳唱著。同時,除了詩、除了歌,吳晟陸續出版《農婦》、《店仔頭》、《無悔》、《不如相忘》、《一首詩一個故事》等散文集。

5/3講者簡介:替弱勢發聲─何榮幸

清晨7:37 張貼者: ntusa 0 意見
何榮幸
 台大社會系畢業,1991年7月踏入新聞界,曾任自由時報市政組組長、中國時報政治組主任,現任中時副總編輯兼採訪中心副主任、調查採訪室主任;曾任台灣記協創會會長、「目擊者」雙月刊總編輯、媒體改造學社執委、民間司改會監事。
 


曾獲曾虛白新聞獎報紙評論獎、吳舜文新聞獎新聞深度報導獎、卓越新聞獎新聞採訪報導獎、社會光明面新聞報導獎,現任台大新聞研究所兼任實務教師。著有「學運世代」(時報)、「媒體突圍」(商周)、策劃「黑夜中尋找星星」(時報)等書。部落格:「鴕鳥手記」。

何榮幸大學剛畢業即投身於記者行業,為的就是替弱勢發聲,報導社會真相;從事記者工作多年,卻讓對工作抱持熱忱的何榮幸常感到無力感,即便在這樣的環境下,他仍試圖在體制外媒體改革運動尋找出路,像是參加媒體改造協會等,但能改變的程度有限,「這個時候,我就會寫寫部落格會是寫些評論的文章,至少,還是有人願意給予回應與支持。」他認為,人生最重要的不是獲得了什麼東西,而是自己的選擇有沒有意義。只要基本價值和信念依舊存在,最初的熱情就不會消失。

5/12講者簡介:每一秧的熱忱─賴青松

賴青松,新竹市人,1970年出生。

青松短短的國中三年就歷經新竹竹北、台中大雅到台北的永和的生活,經歷了客家、福佬及外省文化的洗禮,也從市郊、農村走到了都市,體會到生活的各種可能性。尤其是鄉下阿公家一年的「農村留學」經驗,在無意間啟動生命潛在的「農民基因」,赴日本攻讀環境法的碩士學位後,接著返國成立了「穀東俱樂部」,以無農藥的方式栽培有機稻米。而其創立的榖東俱樂部呈現得不僅僅是對鄉土的關懷,更是一股濃濃對農田的熱愛情感。







*講綱內容:
  • 青松的31歲
  • 種下自己的第一畝田
  • 穀東農夫 賴青松

[轉載]面對青年貧窮化:「擴大就業」豈能排除勞基法

  • 林柏儀(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)
面對台灣失業浪潮逐年攀高,為降低失業率,政府提出了各種方案擴大僱佣,並以今年為最。然而,在這之中卻潛藏著許多排除法定勞動保障的不當措施,是否妥當,值得各界重視。

苦無勞退金的臨時清潔隊員

一位在汐止擔任清潔隊員的朋友在今年和九五聯盟申訴,他說到:「我今年申請『公部門擴大就業方案』,透過台北縣政府就業中心篩選、抽籤後,分配到汐止市公所清潔隊工作。」

「當時,我想先有工作要緊,就接受了這份工作。後來才知道,他們竟然認定,擴大就業的臨時工屬於『以工代賑』性質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,也不用依法提供6%的勞工退休金給我,讓我權益嚴重受損。」「回頭看才注意到,報到當天,契約切結書裡頭就寫著:『該方案為公法救助,非一般僱傭關係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。』」

難道,就因為做的是「擴大就業方案」的工作,勞基法上保障的加班費、休假、國定假日、資遣費、勞退金、不受任意解僱的規範等,就通通都沒有保障?為了弄清楚官方這樣的作法究竟對不對,他花了許多力氣查詢法規。他發現到:「我在汐止市公所清潔隊,工作性質為道路打掃之工作,和其他清潔隊掃路班工作性質相同,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87)台勞動一字第13435號解釋函明文,凡係公務機構雇用之臨時清潔工,如其所擔任之工作與技工、駕駛人、工友及清潔隊員工作相同者,不論其僱用經費來源與目的,均應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。」

「原來,我們本來就該受勞基法保障,台北縣環保局的解釋和作法並不合理,也不合法!」

但是,他向台北縣勞工局詢問,他此種沒依法受勞基法保障的狀況,究竟是否妥當?勞工局竟然回應他:「『公部門擴大就業方案』屬於『以工代賑』性質,是一種『公法救助』,本來就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。勞委會(89)台勞資二字第 0053122 號解釋函,就是這麼解釋的。」讓追求權益的他,又碰了個壁。

究竟,這種因為性質上屬「社會救助」、「以工代賑」的擴大就業措施,就被官方理所當然地排除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解釋,是否適當?甚至,更有政府單位將勞保、就業保險、勞退金等規範都一併排除,讓接受這些措施的勞工,還真的成了法律保障上的「二等勞工」!近來的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》,其中第13條第2項就規定:「災區失業者從事臨時性工作,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,不適用勞動基準法、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。」弱勢者的各種工作機會,被官方公然排除勞動保障,竟成了常態?

以工代賑無法排除勞基法保障

我們基本上認為,不論是以「社會救助」或「以工代賑」為名的各種擴大就業措施,只要人民具有「被僱佣」的客觀性質,就該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,才合乎目前的法律規定和目的。這樣的看法,是立基於下述法律見解。

首先,從實體法律進行討論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了,「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」,就是受勞基法上「勞工」的定義。只要職業內容未在官方指示排除勞基法適用的範圍內,當然就該受勞動基準法保障。

「以工代賑」儘管和一般的工作相較,性質上有所差異,似乎較有社會救助、社會福利的性質,但只要同樣具有「受雇主僱佣」、「受雇主支配而從事工作」、「以此換取工資」的「僱佣」性質,就同樣也是勞基法下的「勞工」,兩者並不衝突。我們難以理解,憑什麼因為「公法救助」而生的僱佣關係,就和一般雇佣關係不同,得不到勞基法上應有的保障?從前述案例觀察,這位勞工一樣擔任清潔隊員的工作,承擔同樣的壓力和危險,怎麼能因進入名義的不同,就影響到受法律保障與否呢?難道是因為政府抱持著各種「公法救助」是一種「已經讓你賺到了」的心態,所以理所當然地覺得不給予應得的法律保障,也沒關係?

社會救助法第8條儘管有規定:「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,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。」但這規定的規範對象是「單純獲救助者」,其社會救濟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工資;而不是指「具有救助性質,但因此附有工作義務的以工代賑者」,其工資可排除適用基本工資規範,或工作上得排除更廣大的勞基法保障。

實際上,目前官方多數「以工代賑」方案薪資都高於基本工資,例如「八八臨工專案」薪資為時薪1百元,高於基本工資時薪95元,並不合乎社會救助法第8條「救助金額不得高於基本工資」的規定。因此可見,社會救助法第8條的規範對象,在解釋上並不包括「以工代賑者」,否則將產生與現實嚴重矛盾的狀況。並且,同樣由政府推動,與「以工代賑」類似性質的「立即上工計畫」,也是明定:「工作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,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17,280元。」可見聲稱「社會救助、擴大就業為名義的工作,就不受勞基法保障」的說法,並站不住腳。

回到勞動基準保障的規範目的

回到勞基法的規範目的來看,之所以需要法定勞動基準,是考量勞資地位具有結構性的不平等,需要透過法律規範最基本的勞動條件,才能減低受雇者遭受剝削的程度。「勞資地位不平等,所以需要法律保障」的性質,不論雇主是「政府」或「私人企業」,並無差別。所以儘管是公部門的受雇者,若非法定上的公務員,基於法律目的,也應受勞基法保障。

這在「以工代賑」或「臨時擴大就業」的狀況上,也是相同。雖然受雇名義是屬「以工代賑」或「臨時擴大就業」,但「勞資地位不平等,所以需要法律保障」的根本性質並未改變,甚至此種「社會救助受雇者」過去屬於失業者或受災者,往往更為弱勢,當然更不該被排除各種勞動保障,反而應當強化保障才是。

因此,我們強烈地要求政府,立即修改陳腐錯誤的法規見解。社會救助與勞動基準保障本無衝突。不論是否屬社會救助範疇,具有僱佣性質者,即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,才合乎勞基法的規範目的。

具體案例上,不論是各縣政府將「擴大就業方案」的適用者排除在勞基法之外,或是目前政府根本明定「莫拉克災民臨時工」不適用勞基法、就業保險法、勞工退休條例,這些作法都有違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範目的,應當修正。甚至,從憲法「平等原則」的角度觀之,官方製作的這些法令和解釋並未考量弱勢者更需受勞動保障的處境,恣意排除了他們受法律保障的權利,恐怕都屬「不平等的差別待遇」,有違憲之虞。

總的來說,具有社會救助性質的僱佣工作,當然也該受勞動基準法保障。官方各種「已經讓你們賺到了,所以不該再來要求法律保障」的心態,當然不可取。「評判一個社會是否文明的方法,其中之一就是看他們怎麼對待社會中的弱勢者」,這句穿越時空仍深具哲理的西方古諺,不知我們的政府還記得嗎?

[轉載]九五聯盟與各大學社團串連反22k行動

晚上7:25 張貼者: ntusa 0 意見
持續監督實習方案 已發起網路民調歡迎填答
九五聯盟與各大學社團大串連 即將展開一系列反22k行動

22k網路問卷連結:http://0rz.tw/oKRm2(歡迎填答、轉寄)

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8年人力資源統計資料顯示,青年失業率較全體平均失業率5.85%高出2.48倍,青年失業者又以大專及以上程度者為最多,為解決大專青年的高失業問題,並且達成吳敦義院長所責成的搶救失業率大戰,去年推出卻被外界罵翻的「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」,眼看五月就要到期,再加上畢業季節來臨,本來就已經接近失控的青年失業率,恐怕又是雪上加霜,教育部於是在經建會的壓力下決定續辦。荒唐的是,日前吳敦義院長、吳清基部長在接受立委答詢時才表示,政策確實產生不利的影響,現在卻是出現延續的結果,透露出搶救院長大位、解決失業數字才是政府的中心思想,至於失業問題如何根治,完全不在現階段考慮的範圍。

去年教育部甫提出實習方案的構想,九五聯盟首先發難提出批評與建議,無奈政府完全無視於人民團體的善意提醒,強渡關山的後果,果然實習方案這一年在風風雨雨、批評聲浪不絕於耳中度過。

但錯誤的政策絕對不能得過且過,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也不能不提出檢討,九五聯盟將持續監督實習方案,且已發起網路民調來瞭解參與者的工作情況,近日會公布調查結果,絕不能讓人民的納稅錢白白被浪費。

最後,九五聯盟已經推出方案的修正建議,呼籲教育部在定案前朝聯盟提議方向進行調整,否則將與各大專院校社團串連,展開一系列反22k的行動,要求教育部為錯誤政策負責、道歉。